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新规主要涉及对三类主体的监管: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以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一般称加密货币交易所)。新规旨在将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亦载述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
新规公布之前,香港证监会对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内的虚拟资产有明确监管要求,所有相关交易和服务都必须遵守现有的证券法规,对于违规者采取包括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为等行动。
但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范围,便不受证监会规管。
而此次新规首次明确规定,无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只要以虚拟资产为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取得授权,并纳入监管。
同时,新规要求虚拟资产占资产规模10%以上的基金,只可对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开放销售。
从事虚拟资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均需遵循一致性原则,即与现有持牌者同样适用于现有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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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规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为对框架进行具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会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证监会将会在其监管沙盒内,探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适宜受到规管,并会观察有意从事业务的平台运营者在沙盒环境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它们是否符合建议的监管规定。
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认为适宜对平台运营者作出规管,便会考虑发出牌照及对它们进行密切监察。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
而对于可申请参与沙盒测试的申请主体,证监会同日发布《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以下称《框架》)进行约束。同时,《框架》阐明了发牌的核心原则和发牌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平台营运者应在完成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至少12个月后或在ICO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时(以较早者为准),才接纳透过该ICO发行的虚拟资产(简称ICO代币)在其平台上交易;
3、平台营运者应仅在客户于其平台的账户有足够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支付交易时,才为该客户执行交易。此外,平台营运者不应向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让他们购买虚拟资产。同时,亦不应就虚拟资产相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进行有关活动;
4、平台营运者应就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
5、平台营运者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买卖虚拟资产及使用其交易服务的性质及可能承受的风险;
虽然《框架》以附件形式存在,但对在港运营的交易所而言或许更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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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规,上海交通大学陈智鹏博士表示,香港证监会出台虚拟资产监管新规,对虚拟资产的合法化进程很有积极意义。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监管新规指出现有大多数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但对于投资于这些非“证券”类虚拟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受到监管,具体而言就是也需要申请1类牌照。
最近STO在业界讨论的很火热,不过STO是指的发行的Token本身具有权益属性,从而使得该类虚拟资产属于“证券”,从而自然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但香港这次的新规除了会监管STO类的虚拟资产外,对于Utility token也会纳入监管。这对于投资者保护是很有意义的,因为绝大多数ICO发行的Token都声称自己属于Utility token,仅具有区块链系统软件中的使用权。这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欺诈和空气币的问题,而这次的新规可以一视同仁的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从而避免区块链世界里的诸多风险。
同时,陈博士认为新规对于区块链从业者也是很有意义的,尤其是国内的Token Fund。之前这些Token Fund都是无牌经营的,既无法纳入已有的公募证券基金管理范畴,也无法纳入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所以无法对广泛的投资人进行募资,也无法吸引机构投资者和注重安全的Old Money。根据这次香港发行的监管新规,这些Token Fund有可能去香港注册实体,并申请相应的牌照,从而获得合法募资权利,将Token Fund放置于阳光下运行,这对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大有裨益。
算力智库研究总监赵建民认为,合法合规是金融市场永恒的第一主题。一直以来,机构投资者对加密货币资产都是保持密切关注的,但其接受度是在数字资产主动拥抱监管之后才显著提高的。香港证监会将数字货币基金管理和销售业务纳入既有的监管框架,将大大提振想要布局数字货币的传统机构投资者的信心,对香港的数字货币基金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
对于沙盒监管,陈博士表示对于证监会来说,沙盒监管是当前较好的选择。虚拟资产作为全新的资产类别,具有使用权、分红权、股权等一种权益或多种权益的组合,这不同于传统的证券和期货,现阶段无法直接套用旧有的监管办法,按照传统证券交易所模式进行监管。所以通过沙盒做实验,探索出合适的新型监管办法,再开放牌照管理是一条合适的路径。
而赵建民认为香港证监会提出积极推进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沙盒机制,进而给交易所颁布许可证,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而且刻不容缓的。此外,无论是传统金融资产的交易所,还是数字货币交易所,中心化交易所才是切实可行的理想选择。相较于目前交易所采纳的技术方案,区块链技术能够带来的最大优化的地方在于共享账本特性所实现的清结算一体化。但是交易所的第一需求是交易,而且就交易频率的发展趋势而言,越来越倾向于高频交易,这一点是去中心化交易所极难逾越的鸿沟。
沙盒监管是一个监管方和被监管方共同参与的过程,需要双方的配合。关于交易所的参与问题,陈博士认为这里会有分化,会有不想接受监管、继续野蛮生长的交易所,但也会有愿意配合监管、合规合法开展经营的交易所。合规交易所虽然会上交部分权力,但也会收获传统证券市场中的大量流动性,毕竟币圈玩家全球也就2-3千万人,远远不能同股市,期市的主流人群相提并论。
来源:零壹财经